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3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莹盈,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国讯移动通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冶河东路北文昌苑12号楼。
投资人:李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波,该单位职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国讯移动通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山县国讯移动通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