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223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聚,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