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杨德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德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