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竹青,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云霞,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岛中心超市。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安路5号。
负责人:郭卫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岛中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