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焦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越球,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刘宏万,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越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计取为393.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