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桂香,系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兴夹板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香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38530.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