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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春林与林雪飞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号
案件名称应春林与林雪飞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春林;林雪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应春林。

委托代理人:王如。

被告:林雪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林与被告林雪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春林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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