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44号原告:上海塔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陈怡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瑶,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佳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div>法定代表人:王珂。
被告:青岛悦途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海尔东城国际****法定代表人:张立玮。
原告上海塔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悦途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塔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