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6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工业园西区吉客隆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曙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6QHAMX6。
经营者:李雪兰。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吉安县工业园区吉客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