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929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肖飞,总经理。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