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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终字第1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明。

委托代理人:赵捷。

委托代理人:陈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郑一峰。

委托代理人:赵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叶超。

上诉人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越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越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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