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1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荣,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进海。
系招远市好儿郎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栾进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栾进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