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臣,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