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16号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
委托代理人:黄明顺。
委托代理人:张佳。
被告:张立辉。
委托代理人:王娟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