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86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超强。
被告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与被告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