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裕添,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裕添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