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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梁裕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3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1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梁裕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31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梁裕添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裕添,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裕添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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