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金炜达超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力坚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4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金炜达超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力坚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力坚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41号原告: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力坚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欢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力坚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