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
被告马田田,莱芜市莱城区惠民平价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田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