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82-284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委托代理人许瑞、陈晔,均系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会玲,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云露,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会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案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共670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