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荣,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春霞,系福山区红阳文具商行业主,经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城里街****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春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