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龙,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伟华,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龙及其辩护人郭伟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龙自2012年2月份开始受雇于黄某彬(另案处理)在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委黄屋村56号工厂做工,并自2013年6月底开始至案发时担任管理员,帮助黄某彬管理工厂,负责进出货、生产登记、手工登记、手工生产、发放工资等工作,被告人黄某龙明知黄某彬的工厂未取得TCL公司的授权,仍协助其生产带TCL商标的开关插座。
公安民警当场缴获假冒TCL插座A6/426/10USL型号插座4200个、A8/426/10USL型号插座200个、A6/15/10USL型号插座40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1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抓获经过等。
被告人黄某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协助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合法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龙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辩护称:黄某龙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从涉案金额和时间看,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建议法院判处其不超过八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龙自2012年2月份开始受雇于黄某彬(另案处理)在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委黄屋村56号工厂做工,并自2013年6月底开始担任管理员,帮助黄某彬管理工厂,负责进出货、生产登记、手工登记、手工生产、发放工资等工作,黄某龙明知黄某彬的工厂未取得TCL公司的授权,仍协助其生产带TCL商标的开关插座。
2013年8月7日,该工厂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缴获假冒TCL插座A6/426/10USL型号插座4200个、A8/426/10USL型号插座200个、A6/15/10USL型号插座40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1524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1)何某某证言:我是广州静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受惠州TCL公司的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6月底据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惠州镇隆镇皇后村有一家无名的工厂生产假冒惠州TCL商标的电开关盒插座等,该制假窝点的老板叫黄某斌,共约有10名工人,该厂生产假冒的A8和A6五孔系列的插座有100多箱,每箱有100-160个插座,价值大约20万元人民币。
(2)胡某某的证言:我于2013年6月27日到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委会黄屋村一村民家内的一小作坊工作至今,每月工资1400元,还有250元的伙食费补助,该小作坊没有名称,应该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期间没有货做就在家休息,有货做黄某龙会打电话通知我。
该作坊生产TCL的A6和A8型号的电源插座与电源开关,平时都是黄某龙安排日常工作,进出货也是黄某龙安排,销售价格和销往的地点我不知道,现小作坊内存放有51箱因为不合格退回来的产品。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黄某龙就是在该小作坊内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的男子。
(3)徐某某的证言: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委会黄屋村56号一间两层的楼房是我老公的哥哥黄某明的,黄某明现在居住香港。
上述的房子于2011年5月份开始租赁给一名叫彭某的男子,一个月房租是700元,两三个月结一次房租,都是彭某把房租给我,我再给黄某明,没有租赁合同,是口头协议的,我不清楚彭某租房子用于做什么。
(4)李某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6月份到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一加工厂工作了两个月,是一个叫“彭某”的河南人招我进去的,由于工厂停工,我就没有做了;
到2012年9月份我又到上述的加工厂做工,是黄某龙介绍我去上班的。
我们加工厂生产的是TCL的插座,有A8和A6两种型号,该加工厂在2012年6月份至2013年2月份有4、5个人,当时是彭某负责管理,给我们发工资、收原料、发货和跟老板联系。
2013年6月份彭某走了,加工厂剩下我、“阿英”和“烂骨”负责加工产品,黄某龙负责给我们发工资、收原料、发货和跟老板联系,每月工资是1400元,伙食费250元人民币。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黄某龙就是在该小作坊内管理日常工作的男子。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惠阳区镇隆派出所民警于2013年8月14日10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委会黄屋村56号一间住宅缴获TCL插座A6/426/10USL型号插座4200个、A8/426/10USL型号插座200个、A6/15/10USL型号插座40个。
经胡某某、李某某辨认,确认上述扣押的物品是其工作的小作坊内生产的TCL电源插座;
经被告人黄某龙辨认,确认上述扣押的物品是其小作坊加工的。
3、书证:(1)产品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TCL插座A6/426/10USL型号插座4200个、A8/426/10USL型号插座200个、A6/15/10USL型号插座40个,经鉴定,均属于假冒产品。
(2)TCL-罗格朗国际电工产品价格证明,证实TCL插座A6/426/10USL型号插座4200个市值95760元人民币、A8/426/10USL型号插座200个市值5760元人民币、A6/15/10USL型号插座40个市值1400元人民币。
(3)广州静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投诉书,证实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委托广州静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全权处理关于国内生产销售假冒、仿制其公司产品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以及广州静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惠州市镇隆镇皇后村一无名工厂侵权行为的投诉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委黄屋村56号。
5、惠州市惠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TCL插座A6/426/10USL型号插座4200个价值47712元人民币、A8/426/10USL型号插座200个价值3000元人民币、A6/15/10USL型号插座40个812元人民币,合计总价值51524元人民币。
6、被告人黄某龙供述:我于2011年5月份在黄某彬经营的位于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委黄屋村56号加工厂工作,该加工厂生产(A6/A8)TCL开关插座,包括我在内一共有3个工人,我负责进出货、生产登记、手工生产、发放工资等工作,其他两人负责手工生产。
工资由老板黄某彬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我,我再发放他们。
我知道我们加工的插座是假冒产品,因为我们是小作坊,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TCL公司的生产委托书,现在生产的成品有TCL插座A6/426/10USL型号插座4200个、A8/426/10USL型号插座200个、A6/15/10USL型号插座40个。
加工厂的半成品是黄某彬叫司机拉到加工厂的,成品是我们小作坊生产出来的。
我们加工厂每月大约做20天,每天大约做400多个,一个月共做10000个左右。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协助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黄某龙受雇请参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黄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志浓审 判 员 钟国雄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