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诉被告李燕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衣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