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俭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天春。
被告义乌市可可电子钟表商行。
负责人张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可可电子钟表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