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3178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进飞,男,北京市西城区天意新商城地安门分市场前厅6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进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