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史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融侃。
被告徐美荣,女,汉族,南京润泰市场玉德灯饰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徐美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杰于2014年3月3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杰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