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713号原告临沭县东方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李守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英,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临沭县益德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宋永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武军,北京金智普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东方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益德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东方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临沭县东方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