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9-91号原告: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6层01-03,组织机构代码77163572-5。
法定代表人:张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茜,女,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同升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滨河大道皇都广场2号楼5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265238-2。
法定代表人:李兆平,董事长。
被告: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12层01、02房,组织机构代码72473296-0。
法定代表人:张鸣,董事长。
被告:武汉矽感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组织机构代码67910086-7。
法定代表人:张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同升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矽感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期间,原告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同升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矽感数码有限公司解决纠纷,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1851.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51776.8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