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黄富荣,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辉明,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系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众鑫汇海家俱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好运来家居广场1期1楼A-116舖。
原告黄富荣诉被告梁辉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富荣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富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黄富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