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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荣与梁辉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77号
案件名称黄富荣与梁辉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富荣,梁辉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黄富荣,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辉明,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系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众鑫汇海家俱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好运来家居广场1期1楼A-116舖。

原告黄富荣诉被告梁辉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富荣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富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黄富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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