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9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礼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提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卡提机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XXX号,本院依照有关规定有权管辖上海市闸北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卡提机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卡提机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卡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盈 喆审 判 员 刘 燕 萍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婷婷孙璐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