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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1010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晓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刘晓红,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红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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