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1331(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涂征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海兵,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明亮,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游明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76751.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