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界民,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薛孝亮,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界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