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经开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平。
因本案于2013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丰及徐清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文平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东海柠檬郡11幢1单元2601室、新怡家园18幢1单元801室等地,开设“烤面包仔”等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秋水伊人”牌注册商标的服装,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38755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举了证人证言,光盘(电子交易记录)及制作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证明及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淘宝销售记录、价格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移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投诉书以及淘宝网投诉查询链接、租赁协议、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文平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文平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文平伙同他人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东海柠檬郡11幢1单元2601室、新怡家园18幢1单元801室等地,开设多家淘宝网店,通过“淘宝网”销售假冒“秋水伊人”牌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38755余元。
2012年12月13日、14日,有关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170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文平等人利用“烤面包仔”等网店销售假冒“秋水伊人”品牌服装及有关网店销售数额的情况。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左右吴文平与陈某甲合伙,雇佣徐建、李汉强、吴某为客服,利用“烤面包仔”“xujianzzz”、“xiaoli19900213”等网店,销售假冒“秋水伊人”品牌服装的情况。
3、证人练某的证言,证明陈某甲于2012年6月承租东海柠檬郡11幢1单元2601室的情况。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所有的位于下沙街道智小区新怡家园6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于2012年9月21日被一男青年承租,该男青年在签订承租协议时称系代其老板“陈康”承租的情况。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所在的杭州印象视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销售假冒其公司“秋水伊人”品牌服装投诉的情况。
证人庄某、阿丽某、彭某、柳某、谢某、陈某乙、李某甲、蔡某、陈某丙、廖某、李某乙、张某乙、秦某、王某、戴某、杨某、魏某、齐某、张某丙、郭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各自通过淘宝网在“烤面包仔”等网店购买过“秋水伊人”品牌服装的情况。
7、光盘一张(电子交易记录)及制作说明,证明陈某甲“烤面包仔”、李汉强“xiaoli19920213”、李雪霞“baby_sayhello”、吴某“实力派代购”、徐建“xujianzzz”、陈玉炜“西施浣纱”、程竹妹“伊人红妆也”等网店注册及交易记录情况。
8、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售假现场下沙街道东海柠檬郡11幢1单元2601室、智格社区新怡家园18幢1单元801室内部设施及查获的假冒“秋水伊人”品牌服装数量等情况。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吴文平与陈某甲互相辨认及证人练某对陈某甲的辨认情况。
10、鉴定证明及物品清单,证明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涉案服装3170件未经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证人庄某、阿丽某、彭某、柳某、谢某、陈某乙、李某甲、蔡某、陈某丙、廖某、李某乙、张某乙、秦某、王某、戴某、杨某、魏某、齐某、张某丙、郭某等人通过淘宝网“烤面包仔”等网店购买的“秋水伊人”品牌服装实物的情况。
12、淘宝销售记录、价格清单,证明被告人吴文平确认其销售假冒“秋水伊人”品牌女装交易总金额为1038755.49元,分别为淘宝帐户“烤面包仔”计404047.71元;
“徐建xujianzzz”计529580.96元;
“李雪霞babysayhello”计90848.82元;
“李汉强xiaoli19900213”计14278元的情况。
13、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投诉书以及淘宝网投诉查询链,证明“秋水伊人”品牌属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起2009年2月28日止2022年1月27日及“烤面包仔”网店因假冒“秋水伊人”牌服装被杭州印象视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次向淘宝网投诉的情况。
14、租赁协议,证明被告人吴文平等人分别于2012年6月2日、2012年9月21日承租下沙街道东海柠檬郡11幢1单元2601室、智格社区新怡家园18幢1单元801室的情况。
15、被告人吴文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
本案另有户籍证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平销售明知是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文平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文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文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假冒“秋水伊人”品牌的服装共计3170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