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MTS Systems Corporation,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05号
案件名称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MTS Systems Corporation,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MTSSystemsCorporation,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南京西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TSSystems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CatherinePowell,AssistantGeneralCounsel。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西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大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TSSystemsCorporation、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斯公司)、南京西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辖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查明,MTSSystemsCorporation与美特斯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MTSSystemsCorporation系“MTS”商标所有权人,其于2011年4月1日将上述商标许可美特斯公司独占使用。

西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MTS”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上进行付费推广,损害了MTSSystemsCorporation和美特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请求法院判令西巨公司与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另查明,西巨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

原审法院审理中,百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互联网争议的特殊性决定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地,且是与案件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本案系网络纠纷案件,百度公司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本案应由百度公司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案系共同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而非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百度公司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地本案均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西巨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该地点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百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百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百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其上诉主要理由为:1、网络侵权纠纷具有不同于传统现实世界的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性,应当参照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互联网的特性,确定管辖权。

百度公司的住所地及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所以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存在多个被告时,应遵循有利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依案件的实质争议确定管辖法院。

虽然原审法院是西巨公司住所地法院,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其住所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

涉案内容展现于百度公司的网站上,百度公司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才是实质争议的管辖链接点,与本案的联系最为紧密,由百度公司及涉案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助于案件实质争议的解决。

MTSSystemsCorporation与美特斯公司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商标侵权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西巨公司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且西巨公司是主要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百度公司属于帮助侵权,确定管辖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西巨公司答辩称,西巨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MTSSystemsCorporation与美特斯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百度公司承担任何侵权赔偿经济责任,本案由具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便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当存在多个被告时,原告有权选择一个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两被告之一的西巨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百度公司有关本案应当考虑互联网的特性确定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