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知初字第13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孔剑凡。
被告:桐庐万泰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美。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桐庐万泰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的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4年2月19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