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三初字第296号原告:苗生全。
委托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祥。
委托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增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生全诉被告孙玉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生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生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苗生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