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89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被告:宁波华纳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根。
委托代理人:陈静。
委托代理人:刘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纳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