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6号原告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树兴。

委托代理人姚江,上海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惠刚。

委托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40元,由原告上海康臣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申静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