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68号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蜀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诗韵,女,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家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钢,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伟,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系青羊区纹疏堂保健用品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李明,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系武侯区纹疏堂保健用品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陈冬梅,女,汉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系佛山市禅城区安平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
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玄宫公司)诉被告成都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佳公司)、李明伟、李明、陈冬梅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36313.8)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玉玄宫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锐佳公司、李明伟、李明、陈冬梅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玉玄宫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明伟、李明、陈冬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