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闻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农民。
2012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再次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