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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泰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04-1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泰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沈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泰酿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宋体仿宋靖江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沈超。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鑫,经理。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泰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南侧。

负责人董鑫,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国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泰酿酒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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