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安乐林路22路。
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慧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北京市华伟饮料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电力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房伟,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汪帆,男,北京市合德专利律师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硕,北京市合德专利律师事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伟饮料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