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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海刑初字第202号
案件名称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海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2004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安徽省泾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

2005年7月因赌博被安徽省泾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4)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其经营的宁波市XX区XX商城XX号“XXXXXXX时装店”内,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皮包、皮带、眼镜等商品,于2012年4月12日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查获,当场查获各类手表160只、皮包皮夹185个、皮带15根以及眼镜23副。

经查,确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皮包61个、皮夹16个、皮带13根、眼镜13副、手表131只,其中4只假冒的欧米茄手表价值共计人民币128200元,4只假冒的劳力士手表价值共计人民币240100元,总计价值368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冒皮带、假冒皮包、假冒手表、假冒眼镜及其照片、罚没和查扣财物入库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罚没和查扣财物出库单、商标注册证、认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企业注册和资产信息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求书、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

违禁品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二、违禁品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丹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露附:违禁品清单1.GUCCI皮包41个,CHANEL香奈尔皮包6个,PRADA普拉达皮包12个,MONTBLANC万宝龙皮包2个。

2.GUCCI皮夹10个,PRADA普拉达皮夹6个。

3.GUCCI皮带8条,PRADA普拉达皮带2条,BURBERRY博伯利皮带3条。

4.GUCCI眼镜3副,PORSCHEDESIGN保时捷眼镜3副,BVLGARI宝格丽眼镜5副,CARTIER卡地亚眼镜2副。

5.ROLEX劳力士手表10只,PIAGET伯爵手表16只,OMEGA欧米茄手表29只,VACHERONCONSTANTIN江诗丹顿手表16只,IWC万国手表7只,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手表3只,LONGINES浪琴手表5只,RADO雷达手表23只,CARTIER卡地亚手表15只,BREITLING百年灵手表3只,PANERAI沛纳海手表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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