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开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发,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谢丁松,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山东农兴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赵永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增栋,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农兴种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世纪��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