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4号原告:杭州汉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良威。
委托代理人:黄伟文。
委托代理人:邓恒。
被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波。
委托代理人:王清坤。
委托代理人:贺国良。
原告杭州汉耀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汉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杭州汉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