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10号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山。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
委托代理人:李黎虹。
被告:沈惠强。
委托代理人:朗元根。
委托代理人:吕钟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惠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计1666.5元,由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