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睢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睢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大药房。
负责人周萍,该药房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睢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大药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睢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号、睢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大药房的委托代理人张燕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