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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理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26号
案件名称周理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理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理刚,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东,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琛,系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理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月26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理刚及辩护人李伟东、何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周理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祥和路10号的广州雅盾制衣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G2000”商标的衬衫并在淘宝网上以人民币80元/件的价格予以出售获利。

同年11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联合大石派出所等部门对上述公司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已加工的标有“G2000”商标的衬衫3810件(共价值人民币1390650元)、价钱牌500个、标识4000个、吊牌3000张、尺寸牌500个。

2013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将被告人周理刚抓获。

经“G2000”商标持有人百利有限公司授权的深圳汇骏服装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伪造,为假冒产品。

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理刚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理刚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理刚承认控罪,唯辩称其在网上实际销售上述衬衣的价格为63元/件。

辩护人李伟东认为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应当以63元/件计算;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周理刚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一名姓杜的男子(另处理)在其经营的位于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祥和路10号的广州雅盾制衣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的“G2000”牌衬衫约4000件。

后因姓杜的男子未收货,被告人周理刚于是将上述衬衣在淘宝网上以优惠价格人民币63元/件予以出售获利(按照实际销售价格63元/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约计人民币252000元)。

同年11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联合大石派出所等部门对上述公司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已加工尚未销售的标有“G2000”商标的衬衫3810件、价钱牌500个、标识4000个、吊牌3000张、尺寸牌500个。

2013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将被告人周理刚抓获。

经“G2000”商标持有人百利有限公司授权的深圳汇骏服装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伪造,为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理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赵某、林某、黄某的证言,龙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现场笔录》等书证,深圳汇骏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被侵权产品价格证明》、《鉴定证明》等书证,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番价鉴(赃)(2013)18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理刚及辩护人均认为涉案数额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63元/件计算。

经查,被告人周理刚自归案后的多份供述,均稳定供认其将生产的假冒G2000衬衫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标价为80元/件,实际促销价63元/件;

证人林某的证言,亦证实其自2012年10月13日到公司上班,主要从事网络销售,“G2000”商标的衬衣在网上标价为80元/件,网上销售不是按照标牌价格的,实际促销优惠价是63元/件;

辩护人亦提供了网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截图及购买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吻合一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周理刚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为63元/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故被告人周理刚及辩护人李伟东的上述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理刚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周理刚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周理刚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理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1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赃物假冒的G2000衬衣3810件、价钱牌500个、标识4000个、吊牌3000个、尺寸牌500个,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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