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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黄少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肇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黄少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黄少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薛少芳,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均是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永,是四会市城中区新东方眼镜行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少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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