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36号原告:张壮彬,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尚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侯村两排5号-4。
法定代表人:王春源。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1992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张壮彬诉被告新昌县尚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壮彬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壮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壮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壮彬负担(已交纳)。